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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字[2001]46 号
为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拓宽农民增收领域,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当前我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现状 
  到2000年底,我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4%,农村劳动力2707.1万人,占全省劳动力总量的80.8%。全省农村劳动力人均耕地3.6亩,低于全国人均4.2亩的水平,人多地少的矛盾很突出;农村劳动力就业在一、二、三产业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1.5%、21.8%和16.7%,在第一产业就业比例明显偏高,就业结构不合理;乡镇企业从业人员849.6万人,其中乡镇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仅为180.3万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能力不足。2000年全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140.42万人,其中劳务输出54.33万人。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数量逐年增加,但劳务输出增速不快,城镇化水平较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急需寻找就业岗位。据测算,目前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约在 500万至600万人之间,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70万人左右,预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将增加,形势非常严峻。因此,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已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十五”期间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五”期间全省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农民增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实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从政策、项目、资金、机构、机制等方面全面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加快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率,以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促进就业的国际援助项目、国家和省确定的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试点为突破口,拓展就业渠道,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机制,力争全省每年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不少于120万人,农村劳动力在第三产业就业比例每年递增约1个百分点,到2005年底,农村劳动力在一、二、三产业就业所占的比例分别达到55%、23%、22%,使就业结构趋于合理。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目标。省成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制定政策措施,督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支持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农业、乡镇企业部门要把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研究制定有利于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指导乡镇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教育、科技部门要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建设部门要全力组织实施好小城镇发展战略,加快提高全省城镇化水平,在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水利部门要通过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安排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财政、扶贫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在安排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要充分考虑、适当安排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经费。政策研究部门要对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工作指导意见。各有关 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工作合力。 
  (二)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力争用3至5年时间打破城乡分割的就业格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证书,逐步清除影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各种障碍。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良好环境。要切实落实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积极推行就业素质准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居住、择业权利。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十五”期间,要力争基本实现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力在就业身份、岗位安排、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一视同仁,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区域间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三)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率。要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加快养殖、林果、蔬菜、花卉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要结合乡镇企业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努力扩大乡镇企业就业容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增强其安排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要积极发展龙型经济组织和县域特色经济,带动更多的农户稳定增加收入。实施旅游资源开发工程,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建筑、餐饮、交通、娱乐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要加快发展商品流通业,重点建设一批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综合性工业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壮大农民推销员和经纪人队伍。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乡镇劳动服务站在促进劳务输出中的作用,根据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结合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健全境外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境外就业空间,组织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到境外、国外从事各种劳务。 
  (四)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要按照市场化和社会化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统筹规划、协调运作的培训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职业培训模式和组织形式。要按照知识经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大力推进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职业培训,使更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掌握一、两项专业技能。将农村劳动力开发与劳务输出、推进小城镇建设、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农业的深度、广度进军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教中心的作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农村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逐步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准入制度。 
  (五)把加快发展中小城镇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和详规的编制实施,积极推进以县域和建制镇为重点的城镇建设。要引导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依托龙头企业和特色市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工业区、商贸区和生活区建设,形成区域性就业中心。对进入中小城镇的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劳动力,要切实落实好户口、子女入学、土地使用等有关政策,为他们的就业提供宽松环境和有利条件。要加快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吸纳劳动力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相对较低的新兴行业和服务业,鼓励农村劳动力投身社区服务业,从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搬运、家政、托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提高中小城镇吸纳就业的聚集效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规模效益。 
  (六)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试点工作。各级财政、扶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金融机构,要积极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日本政府中国农村就业促进试点项目的经验,加大资金投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管理措施,以项目促进就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全省已确定的32个农村劳动力就业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指导和促进面上工作。 
  (七)切实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逐年增加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指导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要在农业开发、扶贫等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经费。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实施小额信贷,促进其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农民贷款可以执行优惠利息,或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适当降低利率浮动幅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能够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 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和纠正歧视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现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实行规范管理,对用人单位实行就业注册制和个人求职登记制,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经贸、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用工、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流动就业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对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障不落实、超时工作、待遇偏低等问题要及时解决,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使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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