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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失发[2001]9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加强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通过加强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建立失业人员联系报告、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信息传递、反馈制度,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培训、重新就业等实际情况,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调控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区就业和失业保险等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发挥居、家委会的作用,对失业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失业人员的失业状况,建立登记台帐,切实掌握失业人员的动态情况。 
  四、加强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按照登记失业人员、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建立档案库。 
  (一)对在劳动年龄内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作为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的重点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对在劳动年龄内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按暂不要求就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对不在劳动年龄内和移居境外、判刑、劳教人员等,按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五、加强失业人员登记管理,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的求职、培训、自谋职业和暂不要求就业等意向,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 
  实行失业人员告知制度。区、县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分别告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二)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后,持《职业指导培训卡》进行失业登记,办理《求职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三)对要求培训、就业的失业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北京市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协议书》(样式附后)、为其办理《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样式附后),并为其指定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服务。 
  (四)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和进行失业登记后实现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9]31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作为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要求就业的,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并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 
  (五)对暂不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不办理《求职证》和《就业服务卡》,按照储备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 
  六、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持《求职证》和《就业服务卡》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主动到市、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并由职业介绍机构在《就业服务卡》职业介绍栏注明求职情况。 
  七、建立失业人员联系报告制度。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至少接受一次失业人员的定期报告,了解失业人员的求职、培训情况,并在其《就业服务卡》定期报告栏进行记载。对连续两个月不报告求职、培训情况和连续两个月不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暂不要求就业人员进行管理。 
  八、建立失业人员求职、培训和就业特困人员安置信息传递和反馈制度。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和社区就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体运作,全方位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 
  指定的街道、镇或区、县职业介绍机构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传递的失业人员求职信息后,应及时与失业人员进行联系,主动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2、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面向全市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汇总本区、县失业人员的求职信息后,上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力资源供给状况。 
  职业培训 
  各类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全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时向失业人员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 
  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培训意向信息传递给本区、县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主动与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联系,通过定向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本区、县职业培训机构不具备失业人员要求的培训专业的,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应为其在推荐到其他区县或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社区就业 
  1、加强社区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指导,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社区就业信息,帮助就业能力较强的失业人员进入社区自主创业。 
  2、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认定,并将其有关信息及时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帮助他们在社区实现就业。 
  市、区(县)、街道(镇)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人员免费服务和培训台帐,记录失业人员的求职情况和培训专业,并每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服务,在其《就业服务卡》的相应栏目加盖本机构免费服务专用印章。 
  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期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等实际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自2001年12月起,《求职证》不再进行年度审验。《求职证》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收回,《就业服务卡》由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在转移失业人员档案时收回。 
  附件: 
  1、《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协议书》 
  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证》(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ОО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协议书 
   
  为了做好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发挥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和失业保险的就业服务和保障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经 区(县)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与失业人员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进行失业登记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管理与服务协议如下: 
  一、乙方的权利: 
  (一)免费享受甲方提供的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参加甲方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培训; 
  (三)持有效的《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符合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 
  二、乙方的义务 
  (一)参加甲方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培训; 
  (二)每月至少到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甲方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求职,并要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上注明每次的求职情况; 
  (三)每月向甲方如实报告失业状况及求职情况; 
  (四)接受并配合甲方和居、家委会的入户调查工作;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每月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到甲方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六)重新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后,按规定办理就业和结束失业手续;暂不要求就业时,及时向甲方报告暂不就业情况。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免费为乙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为乙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等就业服务,促进乙方尽快实现就业; 
  (三)接受乙方的求职、培训等报告情况,并通过居、家委会了解和掌握乙方的失业情况和生活情况; 
  (四)乙方自谋职业时,协助乙方办理自谋职业和就业登记手续; 
  (五)根据乙方的档案材料,为乙方出具有关档案记载的证明; 
  (六)按月向履行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求职状态和乙方《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的有效性。 
  1、不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的; 
  2、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指定的或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的; 
  3、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报告失业、求职和培训情况的; 
  4、拒不接受街道和居家委会的入户调查; 
  (八)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停发乙方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甲方有权停发乙方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连续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乙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自由职业,甲乙双方约定以下事项: 
  (一)乙方从事自由职业后,应如实告知甲方,由甲方变更乙方的失业状况; 
  (二)甲方暂停向乙方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甲方应保留乙方停止从事自由职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三)乙方停止从事自由职业后,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发放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就业或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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