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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尔巴尼亚)关于延长两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6-15 生效日期: 1965-06-15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
发布文号:

  (一)我 方 去 文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①的有效期从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今后,如在该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之前,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①见本条约集第三集第172页。——编者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我谨通知您,我收到了您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五日的来文,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代表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同意您上述来文的内容。 
  副部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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