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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 2001-08-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合政办秘[2001]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在已成功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引导我市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一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在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一刀切”;二要坚持总体把握、政策配套的原则,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三要坚持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 
  二、范围和内容 
  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的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各县的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已在小城镇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落户后,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方法步骤 
  2001年9月底前,各县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分步骤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通告等形式,宣传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做法,增加工作透明度,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调查摸底。通过逐户逐人核对户口,摸清小城镇人员的基本构成、居住条件、就业状况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入户条件,予以公布。 
  (三)审批入户。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公安机关审批。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县在办理审批入户过程中,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又要注意把握进度,防止因推进过快而影响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各县要成立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在工作中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各县、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公安局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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