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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问题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116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问题的请示》(市安监字〔2001〕1号)。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我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问题的请示 
 
西安市人民政府: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五个专项整治工作,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都需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上今年9月份还要对我市5个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但由于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薄弱,不尽快解决问题,将直接影响我市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建议: 
  一、从适应当前工作考虑,现阶段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按市编办发〔2001〕11号文执行。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尽快组建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边组建,边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开办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当前除正常经费外,每个区、县应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为了形成有效的工作体制,保持上下工作的对口,区、县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参照国家和省上的体制模式,即归口经贸委,为经贸委内设机构。 
  以上建议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 
 
  附件: 
 
 
关于规范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区县编办: 
  按照省编办的要求,市编办于今年4月25日向区县编办下发了《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市编办发〔2001〕8号),要求区县尽快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对此非常重视,及时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存在编制不尽统一、规范的问题,个别区县编制太少,难以承担工作任务。为加强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意见,本着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区县实际,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6名,从各区县行政编制内调剂。 
 
 
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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