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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5 生效日期: 2001-09-15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118号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贯彻实施意见时,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落聘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落聘人员的生活稳定,使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以下简称“中央实施意见”)精神,增强我市卫生事业单位活力,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要的卫生体系,使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从服务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推进我市卫生改革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实施意见要求,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运行新机制。 
  (三)改革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二、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卫生管理体制,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1.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依据,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界限,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本地区的需求,逐步优化卫生人力资源的配置。卫生事业单位要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为依据,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控制人员总量,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各类人员。 
  2.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按规定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统一。 
  3.要逐步取消卫生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4.积极进行卫生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逐步将后勤服务工作交由社会机构承担,或通过招标的办法实行承包经营。 
  5.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其它的医疗单位允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国有民营。鼓励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探索新的办医体制和管理体制。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 
  1.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 
  2.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设岗。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按需设岗,做到精简高效。 
  3.改革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方式。 
  4.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可以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同时改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评审获得的任职资格作为岗位聘任条件之一,不再与个人报酬等待遇挂钩。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可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不再与个人报酬挂钩。 
  5.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把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励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6.建立解聘、辞聘制度。 
  7.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应聘卫生技术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转岗。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三)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卫生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 
  1.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根据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同类型的单位可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 
  2.全额预算单位,可实行有控制的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形式;差额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对自收自支的单位,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3.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机制。 
  (四)建立人员合理流动机制 
  1.要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2.运用市场机制,调整卫生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领导作用,精心组织,缜密实施。各卫生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改革,把责任落到实处。各方都要同力合作,抓出成效。保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人事制度改革要与卫生改革的其他措施相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相推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在抓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要有创新。 
  (三)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安定团结。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做好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争议处理工作,及时办理合同鉴证,协调处理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预防保健等卫生事业单位。卫生教育、科研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并参照教育和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事局 
西安市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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