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6 生效日期: 1999-09-1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6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