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行字(1999)1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珠光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境内资产上市的函》(粤府函[1999]34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珠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光发展”)向珠光(香港)有限公司收购珠海九洲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及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各90%和49%的股权,该项收购完成后,珠光发展持有珠海九洲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及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各90%和49%的股权。
二、在上述收购活动过程中,珠光发展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则。收购完成后,珠光发展的国内及股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