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349号
各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2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政策。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关系到企业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及我省的政策规定,严格按陕劳社发[2001]323号文件规定执行。为了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我们就有关问题的具体操作作了《关于实施陕劳社发[2001]32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附件一),请一并执行。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离休人员原职务、原任职时间的认定作为重点;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把企业执行的统筹外养老金项目及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重点。
二、严格审批程序。各单位须认真填写《陕西省2001年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审批表》(附件二)和《陕西省2001年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汇审表》(附件三),由主管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其它企业离休人员由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市劳动(劳动保障)局审批,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于今年十二月底前结束。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凡违反政策规定,乱开口子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