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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保发[2001]142号京财社[2001]19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医疗保险启动初期,采取向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周转金的办法,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的压力。现就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实施及管理。 
  二、市社保中心根据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周转金分配额度进行借支。 
  三、参保人员选择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已发生医保住院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申请。市社保中心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资格及金额,并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下达批复,签订《北京市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借款期限暂定一年。 
  四、《北京市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市社保中心将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款项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五、医疗保险周转金仅限于垫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不得挪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 
 
 
京社保医合字第 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依据《关于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借给乙方医疗保险周转金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有权对其批准的乙方借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保证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借款。 
  第四条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因兼(合)并等原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撤消、解散、破产清偿时,需首先偿还向甲方借支的医疗保险周转金。 
  第五条 乙方须如实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乙方变更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帐户名称: 
  乙 方 帐 号: 
  乙方开户银行: 
  第六条 :乙方借款到期归还甲方以下帐号 
  甲方帐户名称: 
  甲 方 帐 号: 
  甲方开户银行: 
  第七条 甲方在本协议规定还款期限到期后30日内,仍未收到乙方应偿还的借款时,有权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收回借款。 
  第八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 
  (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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