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1]4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负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实施“人才战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做出的重要决策。这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对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督查落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2001年11月19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
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2)。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编制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和清理,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和人员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4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3)。
(四)机关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机关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01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02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人事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3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和学徒(熟练)期满后的工资标准(附表略)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18)。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编制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和清理,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和人员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4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附件3)。
(四)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财政补助标准,2001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02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方案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人事厅
财政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2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3 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4 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5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6 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7 经济、会计、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8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9 翻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0 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1 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2 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3 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4 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5 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6 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7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附件18 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表(附表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实施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四)事业单位中曾担任职员职务,同时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所谓“双肩挑”离退休人员,这次一律按离退休当时所执行离退休费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01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退休费兑现情况,于2002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本方案规定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人事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