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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2 生效日期: 2001-11-2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1]126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含因病等提前退休、退职,下同)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对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退休、退职法规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退休、退职法规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除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外,不得开口子,放宽条件,提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加强和完善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事部门在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后,要及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搞好衔接,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及时领到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提请人事部门复审,人事部门应进行重新审核,必要时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外,凡到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省人事厅要组织对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退休、退职政策和程序审批的,要责令其予以纠正,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于在退休、退职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的政策规定和程序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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