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1]281号
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企业职工交纳水利基金征缴工作,保证水利建设基金及时到位上缴,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冀政〔1997〕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省财政厅、水利厅冀财收管字〔1997〕第1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缴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2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直属企业中的在职职工均应交纳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人数以每年12月份企业发工资人数为准。下岗职工和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岗职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下岗职工的人数以劳动保障部门颁发了下岗证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为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岗职工人数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二、征缴标准。水利建设基金按年度由职工一次交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征缴办法。企业在2001年12月份发工资时,代扣代缴2002年度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并于2002年1月底前上缴省劳动保障厅。
四、2001年度欠缴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在上缴2002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时应将欠缴部分补齐。
附件:2001年度欠缴水利建设基金企业名单(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