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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10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公安机关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金盾工程”重点项目之一,是公安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强警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遏止制售假印章、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发现、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能力和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规范印章业治安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2]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要求进行建设。省市两级要设数据库,县(市、区)要设网络工作站,统一硬件配置和管理软件开发标准,形成以“金盾工程”主干网络为依托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比对。 
  二、全省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和集中刻制。对全省印章治安管理进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印章刻制和管理进行相应的改革。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印章刻制的审批和印章信息采集录入;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印章刻制企业的初审、推荐、行业指导,以及印章信息的存储、查询、比对;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全省印章网络建设的规划和软硬件配置,审批印章刻制企业,提供防伪刻制技术、选购专用材料,实施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以及全省印章信息存储、查询、比对。各市设立印章刻制企业须经省公安厅审批。印章刻制企业要接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根据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传递的印章刻制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刻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刻制任务并及时交付,确保方便、快捷服务,同时将成品印章信息传入省、市公安机关数据库存储。凡擅自从事印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必须停业,按照国家和省建网管理的统一要求,由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初审,向省级公安机关推荐,通过统一招标、竞标方式选定。 
  三、建网资金解决办法。按照以收养支的原则,印章网络建设资金从刻制印章收费中提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具体收费项目、收费对象及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批准文件执行。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该项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实行“收缴分离”的办法,由指定银行代行办理收款。 
  四、提高认识,支持印章管理工作。印章信息系统网络化管理,是适应现代化管理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求的一项新举措,因此,印章刻制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作、统一管理,实现印章信息存储、联网查询比对。各级政府都要从全局角度出发,支持这项工作健康、顺利的开展。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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