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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山东青岛市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1]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精神,现就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进市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度”。 
  二、对我市引进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进市落户。 
  (一)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四)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对我市引进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可进市落户。 
  (一)具有普通专科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4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 
  (三)3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校统招本科学历人员;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应届并轨本科毕业生。 
  四、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外客商,达到以下标准,可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亲属和本企业的普通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骨干进市落户。 
  (一)纳税总额每达到30万元人民币,可取得1个常住户口,实行一次性办理,可迁入6人; 
  (二)每接收当地人员50人就业3年以上,并足额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可取得1个常住户口,实行一次性办理。 
  五、经市政府批准从外地成建制迁入我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知名企业集团总部及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已投产并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科研、教学、管理人员,可进市落户。 
  六、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离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可进市落户。 
  七、夫妻两地分居6年以上,且来青一方年满35周岁,其本人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父母可进市落户。 
  八、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加快“农转非”进程。 
  (一)凡已在城镇建成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从事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当地农业人口,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对人均可耕地不足0.1亩的建制村,尽快办理“农转非”。其中对于个人要求“农转非”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对整村要求“农转非”的,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九、为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的老龄化,严格控制达不到我市规定的学历、职称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违规收养、抱养人员,有犯罪记录或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人员的迁入。 
  十、经批准进市落户的公民,应在其权属住房所在地或单位集体户所在地落户;无单位集体户口的,可由公安部门设立集体户或指定区域落户。 
  十一、凡符合条件要求进市落户的外地人员,各有关部门即应予批准,并免收城市增容费。进市人员材料由市人控办统一复核,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核准。公安机关按规定负责户口迁移,并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居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其他各区(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其中黄岛区、城阳区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十三、本通知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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