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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 2000-06-1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0]第12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的答复》(京工商文字[2000]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国内企业自称外国企业办事处的行为,不宜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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