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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关于如何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2000)第1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清算报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审批机关备案,在法定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条第1款第(3)项处理。

  三、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 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5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6条规定处理。

  四、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进行清算或超过法定清算期限仍未完成清算程序的,登记机关可视情节,将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丧失经营资格的情况通报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外经贸等部门以及公司开户银行。对此类公司的处罚,可结合下一年度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8条规定办理。

  五、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除清算活动外,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1条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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