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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6 生效日期: 2002-03-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2]5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今年是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形式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最后一年,为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实现两种保障制度顺利并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在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二、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新下岗的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行业分流安置保障生活。其中,符合法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保险,实行市场就业。 
  三、鼓励目前在中心人员与企业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为照顾年龄偏大、就业确有困难人员的利益,对协保人员中女年龄满40岁以上,男年龄满50岁以上,且协保期限至退休年龄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标准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补助40%,失业保险补助40%,企业承担20%。职工本人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交费部分。财政和失业保险补助的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按当期费基、费率计算,连同企业和个人交费一次趸缴。 
  四、认真解决好不具备再就业能力人员出中心后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问题,确保他们平稳出中心。 
  1.对“三三制”企业中不具备再就业能力的人员进行统一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中央驻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他企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企业坐落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2.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企业应给予医疗期待遇,其中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医疗期可延长至病退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承担50%,失业保险承担50%,但最长不超过5年。 
  3.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间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和失业保险通过补贴形式分别承担30%和20%,但最长不超过2年。职工本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交费部分。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确保今年9月底平稳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提前办理出中心手续并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可将协议到期前剩余月份由财政和失业保险承担的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三三制”企业以前欠发的企业自筹部分生活费,企业应当给予补齐,确实无力解决的,在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时,经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适当补贴;对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企业和本人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其偿还能力,确实无力偿还的,可按人均欠费额挂帐处理;各主管局、总公司和企业对中心协议期满人员,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划转。 
  六、协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前协议尚未到期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中心撤销后至协保协议期满,按规定由财政和失业保险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年内一次性结清。 
  七、并轨工作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好区县属滞留中心人员工作,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并轨工作按时完成。 
  九、执行本通知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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