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2]113号
为适当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保障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照批准离休时确定的行政职务(含享受待遇)分别增加养老金。具体标准为:正局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6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5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4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增加30元;副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25元。对于离休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增加养老金,具体标准为:正高级每人每月增加55元;副高级每人每月增加43元;中级每人每月增加27元;中级以下(不含中级)每人每月增加25元。按照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增加养老金可就高不就低。
二、确定离休人员的原任行政职务,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职务为准。在离休时经批准享受局、处级待遇的离休人员,凡享受待遇的批件中未明确为正职的,均按副职增加养老金。
三、符合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规定,在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前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此次按照市人事局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即: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不含津贴)增加养老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四、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增加标准统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即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养老金。
五、离休人员(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l-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自2001年起全额发给。
六、离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七、1994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11”。
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离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13”。
1998年1月1日以后离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记人《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1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