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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本市公安部门和劳动社保部门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 2002-04-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安部门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和劳动社保部门的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 
  二、劳动社保部门征收的社区外来人员《就业证》登记费收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季度50元降低为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本通知自2002年3月份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接到本通知后,即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请公安部门和劳动社保部门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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