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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
发布文号: 税则(1991)50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计技改(1991)1558号文附表5国家控制进口产品第十七项第5子项“138兆-167兆、359兆-470兆赫无线电台(含:固定、移动、掌上型)”的产品范围,包括归入现行税号85.15-(一)或85.15-(五)的对讲机、BP机、固定或移动无线电台外,还应包括符合上述频率范围(包括部分频率重叠)归入税号85.15-(三)、85.15-(四)的掌上型无线电话机。
  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实行报关自动化的海关,请对本关数据库作相应修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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