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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新能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财务报告虚假,漏记利息支出4758万元。
1995年2月,琼新能源公司向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1998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由琼新能源公司返还欠款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0.98%付息。截至1998年6月,琼新能源公司应付利息均未付,累计漏记利息支出4758万元。该行为造成琼新能源公司1995至1998年上半年财务报告虚假,琼新能源公司在相关年度中未披露,直至1999年4月30日在1998年年报中才披露该事项。
(二)财务报告虚假,漏记债务826万元
1、在1994、1995、1996、1997年度,琼新能源公司欠中国地质科学院等六家单位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326万元,此款长期以来未按规定入帐,同时也未将违约金计入相应年度的成本费用,琼新能源公司1998年6月才入帐,该行为造成琼新能源公司1994年至1997年财务报告虚假。
2、琼新能源公司1993年代理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原料动力厂投资损失补偿款1317.51万元,其中500万元长期未按规定入帐。1998年4月根据协议及(1997)兰州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琼新能源公司才将该债务记录入帐,该行为造成1993年至1997年财务报告虚假。
二、处罚决定
琼新能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二)项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琼新能源公司给予警告。
琼新能源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指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