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税工字第094100051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东县政府东税工字第094100051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东县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加强便民服务,简化并缩短使用牌照税退税作业时程,使现场申办之纳税人实时领取退税现金,暨节省本处邮费支出,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范围:退税案件由纳税义务人亲自临柜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且查核计算机文件无欠税及退税金额 6,000元以下者,即当场现金退还使用牌照税重、溢缴税款;经查核计算机文件有欠税案件或退税金额超过 6,000元,依征课管理作业退税管理系统开立公库支票,邮寄纳税义务人。
三、申请时点:民众如有重、溢缴税款情形,自税款缴纳日起 5年内提出申请。
四、法令依据:税捐稽征法第28条及使用牌照税法第15条第2项。
五、作业方式:
(一)工商税课设置现金退税专责承办人员,负责退税款项之核发、借支与填补。
(二)设置现金退税周转金最高新台币12万元,由现金退税承办人员出具借据乙纸予会计室借支,并由工商税课课长或股长连带保证。现金退税周转金得视需要分次借支。
(三)现金退税采随到随办方式当场办理。
(四)申请人办理现金退税时,应检附退税申请书(如附件 1)、相关证明文件及退税年期缴款书正本(如遗失需检附切结书或于申请书内切结)以供审核;工商税课现金退税承办人应于核对申请人之身分证、印章及相关证明文件皆无误后,复经查询计算机文件无欠税纪录者,即依规定程序办理退税。
(五)核发退税款时,现金退税承办人应于退税申请书上加盖现金退税戳章,并请申请人于使用牌照税现金退税备查簿(如附件 2)上签收
备查。
六、作业管制措施:
(一)现金退税承办人原则于每周三 (特殊状况除外)汇整已办竣现金退税之退税申请书、使用牌照税现金退税备查簿第2 联及制作「现金退税作业周转金拨补单」(如附件 3)乙份送税务管理课;税务管理课审核后移送电子作业课依各申请书所载管理代号逐笔键入人工退税核定单登录档(免再重复查欠作业),并核对退税金额无讹后,于 1 周内依现金退税作业周转金拨补单金额,开立指名划线退税支票乙张交工商税课现金退税承办人兑领,以拨补现金周转金。
(二)年度结束时应配合会计结算作业时程,工商税课现金退税承办人应将借支之「使用牌照税现金退税周转金」结清归垫。
(三)使用牌照税现金退税备查簿第1 联应保存 10年,承办人员于每年年度终了结清归垫款项当日交予股长,挂号归档保管于档案室,承办人异动时则应列入移交。
(四)本项业务由税务管理课列入内部业务检查项目定期抽核,以为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