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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11-18 生效日期: 1972-11-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是国家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渠道之一,是为巩固集体经济,打击农村资本主义势力,建设社会主义服务的。 

    第二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必须以毛泽东思想为统帅,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反对资本主义倾向。 

    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农林特产的生产和当前征收的情况,确定对木材、竹、茶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白芍、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十四个品种征收农林特产税。芦苇、鱼花池征收农林特产税仍按一九六三年《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征收品种范围内,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征税品种,并报省备查。 
  今后需要开征农林特产税的新品种,应经县提出意见,地区审查,报省批准。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四条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木材,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计算,原竹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八十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统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于搞投机倒把的,除按全额计算征收外,另行加征一倍至五倍的税额。 
  竹、木由纳税人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的,按照实际销售额打折计算(具体折率由市、县根据其用工、成本等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地区和省备查)。 
  茶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桐子、桕子、油茶子由纳税人加工成油脂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油饼收入不征税)。 
  白芍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计算,零星分散产区可按实际销售额计算。 

    第五条   农林特产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白芍为百分之十五; 
  丹皮为百分之十三; 
  茶叶、制茶用花为百分之八; 
  木材、竹为百分之七; 
  白菊花、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为百分之六。 
  农林特产税不另征收地方附加,可在征起的税额中按正税的百分之十五划出为地方附加。 

    第六条   农林特产税的免税范围: 
  1.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殖或者新垦复的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三年到七年,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规定。 
  2.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免税: 
  木树销区利用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 
  茶朴、茶末、茶抨、茶子的收入; 
  纳税单位自产自用的竹、木收入; 
  纳税单位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作价分配给社员自用、自食的竹、木、茶叶、茶油、桐油、果类的收入。 

    第七条   征收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应税农林特产产品,在出售时由收购部门代征,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随同工商税查账征收,同时开票,分别缴库。 
  市、县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本着既严密稽征管理,又简化征收手续的精神,规定必要的征解制度。农林特产税所使用的完税证由市、县按照规定格式印制,并同工商税完税证一并管好。 

    第八条   附则 
  为了解决代征部门必要的代征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可按代征税款总额付给代征单位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代征手续费。这项费用,补充用于单位公务费的不足,不准分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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