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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 2000-10-1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813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确定的请示》(湘财农税[2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应税农业特产品农户,夫妻双方不论哪一方签订承包合同,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都应以承包户作为纳税人,其夫妻双方都有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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