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安办[2002]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属各集团公司、总公司,中央、省、外地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部署,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的核查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人员、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完成,为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打好基础。为做好这次核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查工作以我委1999年组织的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为基础,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1999年调查的档案对所辖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内容按《广州市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表》(附件1)的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在核查中要注意核查1999年调查后新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单位的情况,做到一家不漏 。
二、本次核查的危险化学品范围按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可于下述网址下载。http://www.chinasafety.gov.cn/chemsafety/csbz-10-0.htm)。
三、具体核查工作要求。
(一)从事分装作业的,按生产类经营方式统计。
(二)有关证照应注明发证机关和证照的颁发日期及有效日期。
(三)危险化学品品名应填写化学名称或常用商品名称,不得填写商品代号。
(四)年生产量、年使用量、年运输量、年经营量是指统计年度内的生产、使用、运输、购销的总量;年储存量是指统计年度内储量的总和。
(五)本次核查的危险化学品的起点量为:
1.剧毒化学品年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总量等于或大于1公斤的。
2.除剧毒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年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总量等于或大于1000公斤的。
(六)本次核查内容的统计年度时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对于2001年12月31日后开办的企业,则核查企业由开办之日起至2002年4月30日止的情况。
(七)各地区、各部门按《广州市危险化学品调查统计表》(附件2)要求填报本地区、本部门的核查情况。
四、本次核查工作由6月1日起至7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请于7月15日前将管辖范围内的核查情况(附件1,2)及3.5英寸软盘同时报我委办公室(附件1由我委办公室提供)。
五、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此次核查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中的一次自查,在核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不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企业整改,并跟踪落实企业的整改情况。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工作情况请于7月底前书面报我委办公室。
附件:
1.广州市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 品情况调查表
2.广州市危险化学品调查统计表
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