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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 2002-06-03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2]33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6月3日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去年,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整体情况看,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基础仍十分薄弱,消防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今年1~4月份,全省共发生火灾事故1417起,死亡12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525.556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虽有所下降,但事故起数上升了22.5%。为了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发[2002]4号)要求,结合落实公安部《机关、何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再次进行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从2002年5月10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为2001年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舞厅、卡厅、录像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重点 
  1.列为2001年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的公众聚集场所,即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仅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分4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5月10日至6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二)检查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11日至7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登记造册,责任到人,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 
  (三)综合治理阶段,时间为7月21日至8月31日。公安、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薄弱环节和治理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四)督查验收阶段,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综合治理结束后,各地、县人民政府要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政府将对专项治理落实情况组织督查并进行通报。各地要做好国务院联合检查组对我省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抽查准备。 
  三、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凡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洛桑灵智多杰副省长任组长,公安、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治理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安排部署,彻底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边检查,边整改,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增强防范火灾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二)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大造舆论声势。各地要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要邀请当地报社、电视台记者参加,准确报道专项治理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实施跟踪报道,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舆论形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三)部门合力联动,搞好综合治理。各主管部门要配合消防部门抓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验收工作,把住源头关,对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消防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宾馆、饭店、商店、餐厅等不予评定为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星级饭店。对存在有火灾隐患的旅游重点单位,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其涉外饭店(宾馆)、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各级行政检查部门,对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可以向有关部门填发《吊销证照建议书》,督促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要依法取缔违法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对执行行政处罚难、阻力大的单位,要向政府专题报告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检查。使专项治理顺利进行,不留后患。 
  (四)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特别要督促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工作。 
  (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级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专项治理成果得到巩固。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加强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各地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将每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书面报告,以使掌握工作进展,及时进行督促指导。 
  联系电话:0931-8410008转3403、3404、3406、3407、3414 
  传真:0931-8827079 
  联系地址:兰州市金昌路96号省公安厅消防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730030 
  附件: 
  1.甘肃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名单 
  2.甘肃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作验收标准(附表略)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甘肃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洛桑灵智多杰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 
  副组长 张兰英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建中 省经贸委纪律检查组组长 
  成员 傅九大 省教育厅副厅长 
  蒲志强 省监察厅副厅长 
  周应军 省建设厅副厅长 
  苏国庆 省文化厅副厅长 
  张晋卿 省卫生厅副厅长 
  武来银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张汉文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陶铎 省旅游局副局长 
  王铁军 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铁军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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