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1)化科字第272号
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技术鉴定目的在于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可行性,以便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目前在化工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着掌握尺度不一,管理较乱等问题。科技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后,成果鉴定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搞好化工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请部级技术鉴定:
1.经过中间试验或试生产的考核,证明具有国内技术先进水平,经济效果显著,并具备生产建设全部技术条件的重大新工艺新技术。
成套技术开发成果中的单项技术(如分析测试方法、三废治理等)原则上不逐个进行鉴定。
2.填补国内空白的,经过应用试验,证明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具备小批量试生产条件,经济合理的重大新产品新材料,其中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塑料加工等行业新产品必须基本定型。
3.为国家重大武器装备配套的关键新型化工材料或在技术上具有国内技术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重大的科技成果。
二、 所有申请部级鉴定的成果应提出以下技术资料:
1.实验室研究总结
2.中间试验总结(新产品提供小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
3.产品应用报告
4.三废治理报告
5.分析测试方法报告
6.推广应用的技术经济可能性评价报告
7.新产品暂行质量标准(限于新产品)
8.基础设计(限于成套技术开发项目)
9.专题科技三项费用决算
10.基层技术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三、 鉴定程序:
1.凡符合部级鉴定要求的科技成果,部属单位和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均可向部科技局(二局、矿山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第二条所要求的技术资料。部年度重点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也按此要求办理。
2.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时,必须对有关协作单位的贡献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列为协作单位必须是自始自终参加该项研究工作或分担一部分研究任务的单位。
3.经部审查同意鉴定的科技成果,根据实际情况由部科技局或部有关司局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省、市自治区化工局组织鉴定。
4.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原则上由局一级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若局一级领导或总工程师因故不能主持,应由处一级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代为主持。
四、 鉴定方法:
1.组织专家现场审查的方法。在审请鉴定的单位对所提出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完全责任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聘请少数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到现场进行审查,提出鉴定结论的意见,再由组织鉴定单位作出鉴定结论。
2.对牵涉面较广的,以及规模较大的工业性试验等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仍可组织鉴定会进行鉴定。
3.采用那一种鉴定方法,由部科技局或部有关司局会同科技局决定。
4.不管采取那一种鉴定方法,鉴定小组均应对以下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1)本成果在技术上是否成熟,在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操作条件,产品质量、分析测试方法、三废治理方法等方面有什么问题,有何改进建议。
(2)本成果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有何主要效果。
(3)本成果是否已具备在生产建设上推广应用的条件和推广应用的具体建议。
(4)本成果在技术上,同国内外比较有何先进及创新之处。
5.基础理论科技成果,不进行技术鉴定,可在有关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进行同行评议,对有一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成果可推荐给有关刊物上发表。
五、 技术鉴定证书的颁发:
1.凡经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均由部科技局或部有关司、局会同科技局办理部级鉴定证书的颁发工作。证书只颁发给承担任务的科研单位和协作单位以及有关的主管省、市化工厅(局)。
2.鉴定证书的格式,均按本办法所附的鉴定证书格式填写,并由组织鉴定单位在证书封面的组织鉴定单位一栏中加盖公章。
六、 密级的划分及保密责任问题
1.在对成果进行鉴定的同时,研制单位应对该项成果中需技术保密的部分,以及需划分的密级提出建议。密级的划分与审批,均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办理。
2.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对技术保密问题要负责任。参加鉴定和负责审查有关资料的同志要注意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对鉴定的技术内容需保密的部分,未得到研制单位的同意,不得摘抄、外传及应用。鉴定的一切资料,在鉴定工作完成后,除主持鉴定的部门留存外,一律交回申请鉴定单位。
七、 鉴定工作所必须的费用(如会议室租用费、空房费等),由申请鉴定单位支付。
附:技 术 鉴 定 证 书
( ) 化部鉴字第 号
项 目 名 称
研究试制单位:
协 作 单 位: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一、简要说明(主要研究内容和工艺技术指标,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推广应用建议等):
二、鉴定意见
三、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结论:
四、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鉴 定 组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