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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 2002-06-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拟定的《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精神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全省换发二代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要求,我省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底到2005年底,力争用4年多的时间完成全省换发证件工作。其中,2002年6月至12月选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2003年上半年大城市、中等城市市区和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换发证工作;2003年6月起全面启动换发证件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1年10月至2002年6月)。主要配合好公安部关于换发二代证前期的有关工作,并做好我省的准备工作:一是成立我省二代证换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是做好制证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和读写机具设备的采购工作;三是制定我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方案以及制证管理系统技术工作方案,于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四是在接受公安部业务和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各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五是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全国工本费收取标准,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协商核定我省二代证工本费的收取标准。 
  (二)换发证试点阶段(2002年7月至2002年12月)。选择西安市碑林区进行换发证的试点,计划完成30万人的试点换发证任务。 试点工作由省换发二代证办公室会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在全国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二代证制发的业务、技术要求,对信息采集、网络传输和证件制作进行综合性试验,进一步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为我省全面换发二代证工作探索积累经验。在省上试点的基础上,各市也可选择一定范围进行试点。 
  (三)集中换发证阶段(2003年1月至2005年底)。2002年下半年,各地做好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2003年在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市的市区,杨凌示范区及兴平、华阴、韩城市开展换发证工作,并为全省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换发二代证,同时停止制发“一代证”。2004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工作,全省集中换发二代证期间,共完成约2400万公民的证件换发工作,平均每年达480万。 
  (四)总结阶段(2006年1月至5月)。二代证换发工作结束后,各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总结,省上将对在换发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省公安厅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我省换发二代证工作。治安局户政及基层基础处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查验和核查工作;对制证材料的定购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技术制证工作;负责密钥和制证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负责我省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管理工作;接受报送的制证信息,并在我省范围内对公民身份号码检索重号和纠错后,授权制证中心进行制证;证件制作完成后,负责检查、验收和发放工作。 
  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在治安局户政及基层基础处的指导下,承担技术制证工作;负责对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的采集、压缩、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建立证件制作信息管理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制证的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检索公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并向治安管理局户政及基层基础处报告。 
  (二)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查验和核查工作;负责对本市制证信息的技术处理和技术审查;负责对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的采集、压缩、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指导;本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公民身份号码检索重号和纠错,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本市内无重、错号后,将制证信息报送省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 
  (三)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对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工作;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和检索重号、纠错工作,在确保证件信息准确的前提下,签发并报送设区市公安局;对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并完善户口管理资料;对尚未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派出所,应采取积极措施,抓紧配备计算机或在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换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工作;证件的信息采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核准户口资料后,本人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确保《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制证信息一致;确保采集的人像和指纹信息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继续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清理纠错工作,确保本所内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无误;证件发放时,核验持证人的指纹与证件内存指纹一致,方可将证件发给公民。 
  四、设备配置与经费保障 
  (一)设备配置。按公安部制定的设备配置型号和技术要求标准,提出设备推荐型号和技术要求,由省上统一组织政府采购或根据政府采购的要求,自行组织定购。具体配置标准,公安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经费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应将换发二代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三)证件工本费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等规定,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所需的办公、制发证件等经费,由公安机关按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公安部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政府成立了由主管领导人任组长,有公安、计划、财政、科技、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和由省公安厅机关治安、科技、计装、宣传等单位负责同志和业务技术人员组成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治安局,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工作。 各设区市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人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由公安机关的治安、户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换发二代证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解决好人、财、物和技术保障;在换证工作中,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及时掌握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国函〔2001〕62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及省公安厅的安排开展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换发二代证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技术。信息采集和技术制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上统一颁发。要研究解决集中换发证期间“一代证”与“二代证”的衔接和并行使用问题,充分利用换发二代证的有利时机,完善户籍管理资料。要注意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不要使日常户政管理工作受到影响。 
  (三)加大人口信息建设力度。换发二代证工作,是建立在人口信息系统基础上的工作,人口信息系统务必组建起来。已建成人口信息系统的地区,要积极做好联网工作及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未建成的地区要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力争2002年底前建成。对确因经济、技术人员等原因不能组建人口信息系统的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要注意掌握情况,统筹安排,及时解决问题,做好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二代证换发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换发二代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照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提纲》,省公安厅将组织全省范围的宣传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深入宣传、发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提高群众的换证、用证意识,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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