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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 2002-06-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2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禁毒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19日 
 
 
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为切实履行省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禁毒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的职责,充分发挥省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现将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省公安厅: 
  一、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三、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授权,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统一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禁毒国际合作。 
  四、负责处理省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和履行职责,以省禁毒委员会的名义部署工作,发布通告、命令等。 
  省委宣传部: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参与制定全省禁毒宣传工作的规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省直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省卫生厅: 
  一、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对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项目进行准入管理。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进行监测,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哈尔滨海关: 
  一、充分发挥海关的监管职能,对货运渠道及旅检、行邮等业务现场,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风险布控,严厉打击利用货运、邮递等渠道进行的毒品走私犯罪活动。 
  二、对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毒品走私案件,由哈尔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立案侦查。 
  三、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许可证验放管理制度及检验鉴别工作,严防利用伪报、瞒报等方式走私上述物品。 
  四、加强后续监管职能,严防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入境后的非法倒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与省内公安、工商、边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情报交流,互通情况,联合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活动。 
  省法院: 
  一、监督下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依法审理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各中级法院审理的毒品死缓案件,审理依法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毒品减刑、假释案件。 
  三、对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四、对下级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省检察院: 
  一、协调全省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全省各级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全省各级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四、领导全省各级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省外办: 
  一、根据我国外交政策和外交部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我省禁毒领域的涉外事件进行政策把关,处理我省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我省因公出国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省计委: 
  一、将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我省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积极争取国家用于禁毒的各类专项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我省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省经贸委: 
  一、根据国家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 
  二、督促化工、轻工行业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强化管理。 
  三、积极配合省外经贸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海关和公安部门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省教育厅: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禁毒工作的政策、规定,将禁毒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禁毒、防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无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禁毒、防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省安全厅: 
  一、按照上级要求,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二、按照国家安全部的部署,探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将涉及境内外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尤其是涉及我省毒品犯罪的情报信息及时报告省禁毒委员会。 
  四、完成省禁毒委员会和国家安全部交办的反毒品专项工作。 
  省民政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二、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三、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四、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省司法厅: 
  一、开展有关禁毒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规划。 
  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省财政厅; 
  一、根据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禁毒、戒毒所需经费,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的管理制度。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省农委: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省外经贸厅: 
  一、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做好全省外贸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 
  二、配合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避免流入非法渠道。 
  三、了解掌握外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省文化厅: 
  一、利用文化工作的优势,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文艺团体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和省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 
  三、根据全省禁毒工作的总体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文艺宣传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省广电局: 
  一、根据国家及省禁毒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署和指导精神,掌握禁毒宣传工作的走向,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宣传报道计划。 
  二、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协调、指导广电系统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协调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对一些重大的禁毒斗争成果及先进典型、重大活动做重点报道。 
  四、在电视剧题材审批工作中,支持、鼓励反映禁毒题材的剧目。 
  省工商局: 
  一、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森工总局: 
  一、在森工林区内开展禁种铲除罂粟工作。 
  二、依法打击森工林区毒品犯罪活动。 
  三、开展森工林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强外来人员进山作业管理。 
  五、开展森工林区吸毒人员戒毒和帮教工作。 
  省林业厅: 
  一、掌握山林区域的罂粟种植动态,研究制定禁种铲毒工作的方案,及时制定预防和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检查禁种铲毒工作的进展,适时进行打击种毒犯罪。 
  三、开展春季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 
  省药品监管局: 
  一、履行麻醉品管制国际公约义务,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麻黄素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省禁毒委员会报告全省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五、负责组织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 
  六、负责组织麻醉药品专家委员会对全省戒毒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七、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 
  一、抓好省军区部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协助全省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省总工会: 
  一、提出全省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团省委: 
  一、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有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组织学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黑龙江省保护未成年人条例》,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吸引青少年、凝聚青少年、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三、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 
  四、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对涉毒青少年进行帮教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抓好禁毒工作。 
  省妇联: 
  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把禁毒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之中。 
  二、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使禁毒教育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推动禁毒工作。 
  三、组织、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充分发挥妇女禁毒协会、妇代会成员走千家串万户、密切联系妇女群众的特殊优势,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四、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 
 
 
省禁毒委员会 
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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