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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油产品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21 生效日期: 1993-10-2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3]1363号

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根据实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实际情况,总署决定,对《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的规定予以废止,对石油产品均按该《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确定原产地。

 

以上请各关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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