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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 2002-06-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2]53号
 
唐山、沧州、秦皇岛市及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海洋渔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海洋渔业是一种高风险性行业。由于我省渔船装备水平低,部分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以及海上纠纷等因素,增加了事故的隐患。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安全、保稳定、促发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使广大渔民掌握安全生产和海上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二、强化管理,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安全。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安全保障为中心,以清理检查“三证”(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捕捞许可证)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与监督,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一是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与考核,一律实行持证上岗;二是切实加强渔船检验,核发渔业船舶技术合格证书,禁止违章建造的渔船下海及不合格的船用产品上船;三是狠抓渔港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禁止不适航船只出海、恶劣气候出海等冒险作业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渔船作业区域管理,严禁擅自越权签发跨区域捕捞许可证,已经签发的要限期更正或收回。 
  三、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紧紧围绕渔民、渔船、渔港和渔场展开海洋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各级财政要加大抢险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健全安全救助网络,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抢险救助装备,积极开展海难自救互救和船东互保工作。发生重大渔损海难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隐瞒不报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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