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福建兴业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兴业”)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1997年末,福建兴业总部及上海金陵东路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32625.88万元。其中:总公司于1997年1月末挪用21078.62万元;上海金陵东路营业部1997年9月18日挪用11547.26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
(二)以他人名义进行股票自营业务1997年,福建兴业总部及下属3个营业部先后动用4319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134只,共获利9005.68万元。其中:
1.1997年,公司总部利用个人股票帐户3353个,申购新股36只,共获利7636万元。
2.南平营业部利用个人股票帐户227个,申购新股14只,获利226万元。
3.上海金陵东路营业部利用个人股票帐户738个,申购新股68只,获利962.51万元。
4.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利用个人股票帐户1个,申购新股16只,获利181.1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你公司副总裁郑淑芬处以警告;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福建兴业和郑淑芬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