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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政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
1997年5月末,上海财政证券下属3个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7101.86万元,获利37.23万元。其中:
1.九江路营业部挪用保证金2648万元,获利3.35万元。
2.芷江路营业部挪用保证金1539万元,获利3.33万元。
3.浦东南路营业部挪用保证金2914.86万元,获利37.23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
(二)以客户名义进行股票自营业务
1997年1-5月,上海财政证券以3988个个人股东帐户申购新股42只,获利798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三)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1997年2月26日和5月12日,上海财政证券临平北路营业部和九江路营业部分别为股民融资34050万元、450万元,合计3451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和《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你公司临平北路营业部及其负责人储玲蓉分别处以警告;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上海财政证券和储玲蓉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