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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南市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 2002-05-1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个字[2002]第107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淮南市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工商个字[2002]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么三十一条和第 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经审查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作出了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因工作疏忽没有在相关登记表中注明股东变更情况,不影响股东变更登记的实质成立。
   公司登记机关应对未在相关登记表中注明股东变更的情况予以补正,补正不影响当时核准变更登记的效力。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仪召开公司股东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以符合规定的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条、第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并提交了全部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予以核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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