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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联谊)欺诈上市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现已查明,在大庆联谊股票发行上市时,为大庆联谊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万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律师为冯立、孙炜。
万邦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一)对万邦律师事务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5万元,罚款25万元;
(二)撤消律师冯立、孙炜的证券业务资格。
万邦律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万邦律师事务所及冯立、孙炜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