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二十六日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现就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老工人,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日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1]l08号)规定,按2001年10月机关科员职务7档在职人员的调标增资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元退职生活费。
五、各市、县和农垦企业结合本地财力自行制定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标准。
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企业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级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县和农垦出现的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七、各市、县对这次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高度重视,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以确保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八、本意见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