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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8 生效日期: 2002-06-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京公治字[2002]570号

各分县局: 
  今年6月7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彩弹枪进行管理。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要求如下: 
  一、各分县局要将彩弹枪纳入治安管理范畴,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对彩弹枪制造、销售及使用各环节管理。 
  二、制造、销售彩弹枪或使用彩弹枪开办营业性射击场所,必须经属地分县局同意后,报市局批准。彩弹枪的销售实行定点管理,统一由市民用枪弹配售中心配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市民用枪弹配售中心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销售。严禁将彩弹枪销售给个人。 
  三、开办射击场所的企业(单位)购买彩弹枪,须持营业执照向属地分县局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局开具购买证明。 
  四、携带或运输彩弹枪须持营业执照副本,经属地分县局批准,到市局治安总队开具携运证明方可携运、运输。 
  五、彩弹枪的进口由属地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各分县局接通知后,请即组织对辖区开展彩弹枪射击活动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和清理整治,摸清主办单位、枪支来源、数量、场地等情况,并依据《枪支管理法》、《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安全要求的,于2002年8月l0日前报市局审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又无法整改、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要坚决取缔并收缴所使用的彩弹枪。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 
 
 
公治[200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彩弹枪射击运动,是一项利用彩弹枪进行对抗射击的娱乐活动。目前彩弹枪正逐步向小口径化方向发展,所发射的彩弹也由软质向硬质转化,且初速越来越快,威力越来越大,近距离射击可对人体构成伤害。为加强对彩弹枪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彩弹枪的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有关枪支定义规定的要件,且其发射彩弹时枪口动能平均值达到93焦耳,已超过国家军用标准规定的对人体致伤动能的标准(78焦耳)。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彩弹枪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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