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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人民警察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养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25号)的规定,现对本市人民警察调整警衔津贴后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 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有警衔的人民警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从警察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列入本通知实施范围。 
  二、 计发养老金的办法 
  1、2000年12月31日在册,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时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25号)第一条规定调整的警衔津贴标准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2001年9月30日在册,10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时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25号)第二条规定调整的警衔津贴标准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对符合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其调整后的警衔津贴标准与原警衔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的养老金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三、 其他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处理。 
  四、 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附:警衔津贴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 
 
 
警衔津贴标准 
 
  单位:元 
  衔级 原标准 新标准 
  2001年1月1日-9月30日标准差(1)2001年10月1日至今标准差(2) 
  总警监 161 189 28 211 50 
  副总警监 153 179 26 200 47 
  一级警监 145 169 24 189 44 
  二级警监 138 161 23 180 42 
  三级警监 131 153 22 171 40 
  一级警督 124 145 21 162 38 
  二级警督 118 138 20 154 36 
  三级警督 112 131 19 146 34 
  一级警司 106 124 18 138 32 
  二级警司 100 117 17 130 30 
  三级警司 94 110 16 122 28 
  一级警员 89 104 15 115 26 
  二级警员 84 98 14 108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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