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财务字第094011933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宜兰县政府府财务字第094011933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为审核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及各乡(镇、市)公所动支灾害准备金办理各项灾害抢救(修)、复建及救济措施机制,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县各乡(镇、市)公所依「灾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各县
(市)地方总预算编制要点」以年度应编列之灾害准备金尚不敷支应灾害抢救(修)、复建及救济措施所需经费时,得报本府申请项目匀支或补助经费。
三、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及各乡(镇、市)公所于灾害发生后,属抢救(修)、复建及救济性质所为之处理措施,应确实实地办理勘查后,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函颁「公共设施灾后复建工程经费审议作业要点」填具「天然灾害抢救(修)、复建、救济措施经费申请匀支或补助明细表」、「天然灾害公共设施灾害复建工程经费概估表」,于十日内送本府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属灾害抢救(修)部分另应检附原始凭证影本。
四、业务主管单位于签拟灾害准备金前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属复建工程,每单项灾害工程之灾害金额于五百万元以下者,由各该业务主管单位径行复勘,必要时,得邀集相关单位(工务局、主计室、财政局等)会勘,倘高于五百万元以上者,应邀集相关单位
(工务局、主计室、财政局等)实地勘查,复勘竣事后,倘所需经费于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预算未编列或尚不敷支应灾害抢救(修)或复建所需经费时,由该业务主管单位签拟灾害准备金动支案,洽会本府财政局、主计室后,陈请县长核定。
(二)属救济性质之处理措施,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复勘审核,倘所需经费于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预算未编列或尚不敷支应救济性质措施所需经费时,由该业务主管单位签拟灾害准备金动支案,洽会本府财政局、主计室后,陈请县长核定。
五、本府暨所属机关及乡(镇、市)公所应将复建工程补助经费执行情形函报各该业务主管单位备查,各该业务主管单位应洽会主计室、财政局知悉。乡(镇、市)公所如有余额应予缴回。
六、本府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签拟动支灾害准备金,悉依「会核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及各乡(镇、市)公所动支灾害准备金办理灾害抢救(修)、复建及救济措施工作说明书」办理(财政局网站http//fina.e-land.gov.tw/进入本站-信息公开-行政指导文书-A2)。
七、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