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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0 生效日期: 1994-08-2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为加强海关对“在外售券, 境内取货”业务的管理, 打击在售券业务中的走私违法活动, 现就海关对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旅客须持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办理货券的验放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 委托他人代办的, 被委托人须向海关交验旅客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二、经海关验放的“货券”在发货前, 须由发货人将“货券”第二联送交提货地主管海关复核, 并在该背后加盖印章后, 方准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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