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0)26号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清理规范上市情况的报告》(盛字[2000]7号)、《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申请书》(盛字[2000]10号)、《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续期申请》(盛字[2000]9号)、《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申请》(盛字[2000]8号)及其他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海湾基金等6只原有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上市、扩募、续期,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海湾基金等6只原有投资基金资产调整符合要求后,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规模为268,027,448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10年(1992年3月13日至2002年3月13日)。
二、核准《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和《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意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中国银行为托管人,同意中国银行以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三、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票投资中以成长型上市公司为主。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但上市时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在基金上市后6个月内调至规定的比例。
四、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当基金的年度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可按照《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规定计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基金扩募三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
五、同意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意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推荐人。
六、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268,027,448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由原268,027,448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部分每基金单位价格为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扩募部分先由发起人按规定比例认购,余下部分向持有人比例配售,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
八、同意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募协调人。
九、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上述五家基金发起人应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总计认购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份额,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7年3月13日)。
十一、基金上市、扩募及续期工作,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以及《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妥善处理好未进行登记确认的基金单位等有关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