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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 2002-01-1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外企字[2002]第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区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的请示》(包工商发[2001]48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经营期限是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登记事项之一。经营期限届满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的核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考虑经营范围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内根据企业申请期限确定。

  三、对根据上述原则核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且继续开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公司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3 条规定处理。
   对基于管理习惯由登记机关直接将经营期限核定为一年的,应考虑具体情节及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一般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上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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