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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深圳市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 2000-06-08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产[2000]23号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深圳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请示》(深保同[2000]0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至少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新机动车辆,给予总保险费10%以内的下浮权限,由你会视市场的情况确定具体下浮幅度后,报保监会备案。但投保后无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要求退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时,应补交未退保险别优惠部分的保险费。
  二、中国保监会在深圳市的派出机构成立后,本授权自动转至该派出机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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