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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贵阳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 2002-08-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更好地吸引优秀人才和投资者在筑创业,根据我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投资者,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领《贵阳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二、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居住证》的制作、发放。 
  市人事、劳动保障、招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办理《居住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持有《居住证》人员,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购房、子女入托、就读小学、初中和高中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二)在本市完成高中阶段学业的,按照有关政策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 
  (三)出国出境,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到本省、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可申请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五)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六)经本市有管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七)境内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离开本市时,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 
  (八)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九)国家和本省、市对引进人才和外来投资者的其他有关待遇。 
  四、《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可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期手续。延期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五、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市人事局或市招商局提供的证明; 
  (三)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四)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五)对引进的人才,要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以投资者身份申领《居住证》的,还应当提交投资10万元以上相关证明。 
  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六、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七、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公安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八、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九、在办理《居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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