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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9-15 生效日期: 1987-09-15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87]化办字第830号



    第一条   为适应化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促进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工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大中型企业可设法律顾问室,小型企业可设专职法律顾问。企业间经互相协商,可联合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办理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协助厂长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法办事,贯彻指导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在厂长(或经理,下同)直接领导下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法律顾问室可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属专业人员,在国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之前,职称可靠用工程技术或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评定。


    第六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3.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法律知识;
  4.熟悉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业务;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七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含专职法律顾问,下同)的职责:
  1.为厂长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及各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提出法律建议,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协助厂长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参与企业同国内外的重大经济技术贸易谈判,以及参与重要合同的起草、审查;
  3.协助厂长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各种规章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4.接受法人代表委托,代理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配合有关部门培养法律人员;
  6.协助、配合企业(厂、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7.承办厂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的职权:
  1.有权向企业各部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有关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务、统计报表,取证调查材料;
  3.参加有关经营决策会议;
  4.及时提请厂长纠正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向企业主管机关报告;
  5.有权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法制轨道;
  6.未设法律顾问室的企业,其法律顾问的职权参照本条以上各项执行。


    第九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使职权时,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对于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参与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顾问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的业务工作,接受企业主管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第十二条   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室要坚持学习政策、法律经济管理知识,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化工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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