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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7 生效日期: 1988-06-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 
  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是关系子孙后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目前我市中学办学经费短缺,教育设施简陋陈旧,中学少,入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加强中学教育设施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除国家逐年增加对中学教育基本建设和教育事业经费的投资外,还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收取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以下简称配套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即指东起石坝,西至碧鸡关,南至海埂、小板桥,北至蒋茨坝、花渔沟范围)新建和改建住宅的,除有自办中学的单位外,均必须交纳配套补助费。 
  二、收费标准及办法 
  1、配套补助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 
  2、新建住宅按新建总面积计划;改扩建按增加建筑面积计收。 
  3、配套补助费由市教育局统一征收。商品住宅在售房时单独收取,统一上交市教育局。 
  4、市规划处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手续时,必须凭教育部门开具的配套补助费缴讫或收证明核发施工执照。 
  三、管理使用 
  1、配套补助费由市教育局负责统收统管。安排使用时,由教育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计委、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配套补助费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的,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财政部门对配套补助费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教育局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严格管理制度,收好、用好配套补助费。对收费情况和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四、今后凡住宅小区建设都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教学设施。中学的建设因单独收取费配套补助费,小区建设单位即不再负责中学建设,但应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应根据规划和需要,统筹安排中学的建设,并妥善安排已交纳配套补助费单位的子女就学问题。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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