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建城[2002]8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用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
针对个别县(区)供水体制不顺的问题,请各地严格按《通知》精神,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予以理顺,以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发展。各地要按我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对城市供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函〉的通知》(闽建城函[2002]51号)的要求,尽快调查所辖县、市(区)的城市供水、排水和节水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于11月8日之前将材料上报我厅。
附件:建设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城[2002]234号)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建设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城[2002]2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2002年9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排水和节水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务机构,要尽快予以撤销;目前没有设置水务机构的,一律不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部《关于对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函》(建城水函[2002]第65号)的要求,抓紧对本地区城镇供水、排水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2002年10月中旬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