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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公安机关关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各类逃犯分为A、B、C三级。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的线索查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本市公安机关发布需要征集、获取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
(三)公安机关发布需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
(四)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举报受理机构
第六条 市公安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设立犯罪举报中心,负责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信息;
(二)受理公民对案件及逃犯线索情况的提供和举报;
(三)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公民对案件及逃犯提供和举报线索的登记、分交、管理、督办、回复;
(四)对各级公安机关查证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提供和举报线索并使案件及时查破、逃犯被及时抓获的公民进行奖励。
第四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案件和逃犯线索的,由需要线索的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将简要案情、逃犯情况和悬赏金额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知情公民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二)信函、电报、举报信箱;
(三)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当面进行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公安民警个人进行;
(四)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民向举报中心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时,值班民警应主动将自己的值班工号告诉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宜的咨询。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第五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四条 公开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由6位数以内的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绝对安全。
第十五条 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案件侦破和追捕逃犯发挥直接或重要作用的,视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金额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和追捕逃犯所起的重要帮助作用和直接作用确定。
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第十七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一般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200--5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800元;
(二)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区县级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00--1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3000元;
(三)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和市公安局实行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3000--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八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起直接作用的:A级,奖励5000--10000元;B级,奖励3000--5000元;C级,奖励300--500元。
(二)起重要帮助作用的,A级,奖励1000--2000元;B级,奖励500--1000元;C级,奖励200--500元。
第十九条 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金额与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发布需要征集案件和逃犯线索同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布的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其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待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第二十三条 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逃犯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酌情分摊。
第二十四条 奖励工作在案件确认破获和逃犯被抓获归案后进行,原则上不超过7天。由发布要求征集案件和逃犯线索的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办理或指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