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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旅客携带物品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4 生效日期: 1999-01-1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进出境港澳旅客,如携带有中国海关法规规定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一律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持《港澳居民回乡证》进出境的港澳旅客,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以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于1999年1月14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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